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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讯

穿透核查识伪证 惩戒教育促和解 潢川法院妥善审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石,证据是定案裁判的根基。近日,潢川法院妥善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精准识破虚假证据、深挖案件事实,坚持惩戒与教育并重,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结案,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与诉讼秩序。

  案情回顾

  该案中,原告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周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而周某则以物业服务合同主体存疑、服务质量不达标、存在断水侵权等多项理由拒绝付款,并提出确认合同效力、驳回部分物业费诉求、赔偿住宿损失、要求公开物业资料、返还小区公共收益等多项反诉请求。双方诉求对立,矛盾尖锐,案件事实错综复杂,多项争议焦点相互交织。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刘枫多次组织双方沟通协调、耐心释法明理,但被告态度强硬、拒绝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凭借丰富审判经验,敏锐察觉周某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明显疑点。为还原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法官带领办案团队开展穿透式证据核查,对全部可疑证据逐一细致核实。针对周某提交的所谓正规交易票据,办案人员专程前往涉案酒店实地核查、固定真实交易记录,最终查实被告提交的案涉证据不实。

  承办法官随即向周某严肃释明虚假举证、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对其违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在确凿的证据和清晰的法理阐释下,周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放弃对抗态度,积极与原告协商和解,足额付清拖欠物业费,并向法院递交悔过书,真诚认错悔改。结合其主动认错、积极履行义务、悔过态度诚恳等情节,法院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对其作出训诫处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应当坚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所有诉讼参与人均负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合法证据的法定义务。诉讼维权应当依靠事实与法律,而非投机取巧、弄虚作假。

  刻意伪造、变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事实,试图误导法庭裁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一经查实,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诉讼无捷径,诚信是底线。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妄图以虚假证据谋取诉讼优势。维权必须依规合法,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坚守诚信诉讼底线,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刘枫团队)

来源:潢川法院责任编辑:凯升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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