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2026年,信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固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6年1月19日固始县市场监管局在农资产品质量专项抽检中,对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地利适”复合肥料开展抽样检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该批次肥料氯含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陈述和申辩。经查,当事人已销售部分涉案肥料,违法所得220元,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96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驴肉汤馆经营马肉冒充驴肉的食品案
2026年5月,信阳市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通报,显示信阳市平桥区某驴肉汤馆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经营的驴肉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驴肉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以来销售马肉冒充的驴肉,货值金额53228.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2026年6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等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息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息县某粮食仓储所使用未检定的计量器具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案
2026年7月3日,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息县杨店乡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息县某粮食仓储所存在使用未检定计量器具从事粮食收购经营的行为,该局立即立案调查。经查,息县某粮食仓储所于2025年7月份开始,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地磅)从事粮食收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7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信阳某电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案
2026年5月,平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信阳某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特种设备起重机3台、储气罐1台,叉车1台,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6年8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取暖器和电热毯案
2025年11月,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份,报告显示某超市产品质量抽检的“取暖器(FX/NL-02)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要求;电热毯(TT150×70-6X)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8-2008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共购进取暖器6个,购进价26元/个,销售价35元/个;电热毯共购进10床,购进价20元/床,销售价29.9元/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取暖器和电热毯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罗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5月,罗山县市场监管局彭新市场监管所对罗山县某餐饮服务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使用的某土豆粉专用调料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涉案过期食品原料予以扣押,并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该批调料保质期至2026年1月9日,保质期届满后,当事人仍违规使用该过期原料加工制作土豆粉54份,累计涉案过期原料94袋,货值金额78.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7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