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绿色发展已成为社会共识,环保法律红线日益清晰,仍有部分企业主为降低“经营成本”而选择漠视生态环境。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排污案,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鲜明司法态度表明:绿水青山不容侵犯,生态红线不可触碰。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熊某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注册成立甲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在石英石加工过程中,从外地购进盐酸溶液浸泡石英石,但未配套建设任何环保处理设施,将使用后的废酸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内未采取防渗漏处理的自挖坑塘中,导致废酸液持续渗漏进入土壤及地下水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检测认定,污染区域内水体及土壤的铅、铬含量均高于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呈强酸性。案发后,甲公司于2018年6月4日与专业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其对受污染环境进行治理。2018年10月11日,熊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
本案中,熊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生产经营的主管人员,其对废酸直排行为不仅知情,且系该排污方式的最终决策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熊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已委托专业机构对受污染环境进行治理,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对熊某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典,为生态环境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典,为生态文明建设构筑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平桥法院始终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夯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心用情用力守护生态环境。本案系企业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规避环保监管,通过私挖无防渗设施渗坑非法排放酸性废液,造成土壤、水体严重污染的典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案件审理对于严厉惩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压实企业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完善“刑事追责+生态修复”闭环治理模式具有重要示范指引意义。
本案明确环境司法裁判标准,企业负责人明知酸性废液具有污染性,仍私设无防渗渗坑排污,属于规避监管的恶意环境犯罪,法院依法定罪处罚,严守生态法治红线。且有效压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破除中小微企业排污免责的侥幸心理,倒逼市场主体规范环保经营、源头防控污染。同时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考量企业主动委托专业机构修复水土污染、消除隐患的悔罪情节合理量刑,兼顾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此外,案件依托专业鉴定取证、科学技术治污,打通司法、行政、专业技术协同共治模式,形成“追责+修复”闭环治理体系,实现多重治理效果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污染物排放口。
第二百九十八条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止渗漏、流失,不得稀释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