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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严禁经营禁用农药、规范经营使用限用农药的告知书

  潢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严禁经营禁用农药、规范经营使用限用农药的告知书

  各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

  为严格落实《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事项告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遵守禁用农药管理规定

  禁用农药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严禁生产、采购、储存、销售和配送禁用农药。所有种植农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严禁在任何农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禁用农药。

  重点提醒: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从2026年6月1日起全国全面禁用,不管是大棚蔬菜、果树、粮食作物,一律不准使用。

  二、严格规范限用农药经营使用管理

  限用农药是指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或对销售、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农药,经营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范:

  1.经营规范:

  (1)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必须符合《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取得限制类农药经营许可证。

  (2)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制度;

  (3)经营者应主动告知农药的毒性、施用禁忌、适用作物、剂量及方法,严禁虚假宣传或误导购买人超范围使用;

  (4)严格执行农药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内容,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5)严禁通过互联网(包括网站、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流动摆摊、走街串巷等方式经营销售限用农药。

  2.采购规范

  (1)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生产资质的正规企业,所购产品须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号,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严禁采购来源不明、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号、无登记证号、无质量合格证以及过期、变质、破损的农药产品;

  (3)采购限用农药应严格执行实名购买制度,如实填写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农药名称、数量、使用作物等信息。

  3.使用规范:

  (1)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作物种类、防治对象、使用剂量和方法施用农药,严禁扩大使用范围或超剂量使用;

  (2)使用后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

  三、明确法律责任,严肃依法查处

  违法生产禁用农药法律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禁用农药法律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五十五条“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限用农药法律责任。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使用农药法律责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10万元以下罚款。若在农产品中检出禁用农药,或因违法使用限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法律责任。农药使用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加强社会监督与举报

  欢迎各农药生产经营者、广大农户、消费者、社会各界对非法生产、违法违规经营禁用农药、限用农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药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潢川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举报电话:0376-3913456,对举报线索,我们将严格保密,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查处。

  附:禁限用农药名录

来源:潢川三农责任编辑:凯升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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