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乡村振兴的前沿阵地。近年来,淮滨县法院各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耕乡村一线,妥善化解涉农产品交易、农民工权益保护等各类涉农矛盾纠纷,全力守护群众合法财产与人身权益,以坚实法治保障助推乡村善治。本次集中发布五起涉农典型案例,全方位展现各人民法庭扎根基层、服务“三农”的履职实践与司法担当,以精准司法护航乡村全面振兴。
案例一:使用无人机喷洒农药造成相邻地块农作物受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被告王某某使用无人机对其种植的玉米地块喷洒除草剂。作业当日受气象条件影响,药雾飘移至相邻原告陈某某种植的红薯地块,导致陈某某17亩红薯遭受药害,生长受损。事后,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确认红薯损失价值为79712元。陈某某认为王某某未尽到安全作业注意义务,应就其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向马集人民法庭求助。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王某某作为长期从事无人机植保作业的人员,在喷洒农药前应当充分关注天气、风向等环境因素对药雾飘移的影响,并采取有效隔离防护措施。本案中,王某某在作业当日已知晓气象条件可能影响喷洒效果,但仍未调整作业方案或采取规避措施,致使除草剂飘移至相邻地块,对陈某某的红薯作物造成损害。故王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79712元。
典型意义
随着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无人机植保技术广泛应用于播种、施肥、喷洒等农业生产环节,大幅提升了作业效率,但也带来相邻地块间药害、肥害等新型侵权风险。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无人机作业主体在作业过程中负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操作不当、防护不足致使他人农作物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个案裁判,一方面警示广大农机从业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范,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县域无人机植保作业规范化发展,促进农业科技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广。
案例二:经营者不当指导用药造成农户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沈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原告张某在某村大规模种植西红柿,发现部分西红柿叶片发黄,遂向被告沈某经营的农资门店咨询。沈某推荐将“种二得三”“8%胺鲜酯”“噬菌铜”三种农药混合使用,并现场配药,告知张某按“一桶水用一亩地”的比例喷洒。张某当天按指导施药后,次日发现2亩西红柿苗出现大面积枯死。经法庭多次调查核实,其所售农药产品说明书明确标注幼苗期稀释1000倍、每袋兑水60公斤,与沈某口头指导比例严重不符。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为准确查明受损原因与损失范围,张庄人民法庭依张某申请,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对西红柿苗枯死原因及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鉴定,确认受损面积约2亩,张某实际经济损失为19417元。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一方面向沈某释明其作为农资经营者,在向农户推荐、配制农药时未尽到审慎指导义务,其口头指导方案与产品说明书标注的稀释比例严重不符,已构成指导不当,对损害发生负有主要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主动联系农药生产厂家核实产品适用条件和使用规范,调取相关技术资料作为调解参考,同时向张某阐明其作为种植户在施药前未尽到审慎核对产品说明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失,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责任、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经多轮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沈某自愿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1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典型意义
农资安全事关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农资经营者的技术指导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一方面警示农资经营者切实履行专业指导义务,规范经营行为,杜绝凭经验、靠感觉的随意指导;另一方面提醒广大农户在使用农药前主动查阅产品说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该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也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服务农业产业发展的具体体现。
案例三:销售不合格种子致种植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王某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猫爪草种植户,被告王某系农资经营者。2025年秋季,张某从王某处购买猫爪草种子,支付种子款共计16万余元。播种后,种子迟迟未正常发芽出苗,张某认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王某则辩称种子本身无问题,系张某种植管理不当所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张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种子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防胡人民法庭承办法官为切实化解双方矛盾、服务猫爪草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及时组织双方到庭开展调解。一方面,向王某详细释明种子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以及在种子质量纠纷中经营者应就种子质量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另一方面,结合猫爪草的生长规律和当地种植习惯,从播种深度、土壤墒情、气温条件等多重因素出发,帮助双方客观分析种子未发芽的可能成因,引导双方理性看待损失、合理评估责任。经多轮深入沟通,王某主动认识到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张某也对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困难表示理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赔偿张某相应损失并当场履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猫爪草是淮滨特色农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户增收致富的重要经济来源,优质种子的稳定供应事关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户切身利益。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纷争,既依法保护了种植农户的合法权益、及时弥补了农户损失,又促使农资经营者切实增强质量意识和法治观念,规范进货查验和销售管理行为。该案的妥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精准服务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积极作为,切实以司法之力推动特色产业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让“小草药”真正成为富民强县的“大产业”。
案例四:农民工工资应及时足额支付——王某等21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21名村民农闲期间就近务工,跟随周某在乡镇房屋建设工地从事砌墙、搬运、杂工等工作。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包工头周某无故拖欠2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9万余元。经众人多次催要,村委会、乡镇综治部门数次调解,周某始终未予支付。21名农民工遂向三空桥人民法庭求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雇佣王某等21名村民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其无故拖欠行为于法无据,周某应依约足额支付劳务费。本案审理中,法院开通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简化办案流程,加快办案进度,依法判决周某限期全额支付拖欠劳务费。案件办结后,经法院快速执行,欠薪已全部足额支付到位。
典型意义
劳动报酬是农民工家庭最直接的保障,足额支付工资是法律底线,更是民生红线。本案中,法院坚持涉农民工欠薪案件优先办理理念,以高效务实之举为21名务工农民追回被拖欠的“血汗钱”。该案的成功处理,既是人民法院以司法速度回应群众急难愁盼的务实注脚,也是以法治力量护航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深刻诠释了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的坚定立场与责任担当。
案例五:微信转账多付货款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李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主要从事芡实种植与销售工作。在芡实收获期间,收购商李某向其批量采购芡实,双方口头约定交易价款为1355元。结算时,李某因现场环境嘈杂、操作疏忽,通过微信重复转账两笔1355元,合计多支付货款1355元。当晚李某核账发现失误后,立即联系张某要求返还多付款项。张某以失误系李某个人原因为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向期思人民法庭求助,请求张某退还多付款项。
调解过程
因该案事实清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张某释明,其多收取的货款没有法律根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额返还,不因付款方操作失误而免除返还义务。同时结合乡情民俗开展情理疏导,引导当事人诚信处事、互谅互让。经法官释法明理,张某当场主动全额返还多收款项,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乡村农产品交易中典型的小额不当得利纠纷,虽涉案标的不大,但直面基层农事交易结算不规范引发的纠纷问题。本案立足涉农纠纷特点,秉持便民高效原则,依托法理结合乡情的调解方式,以“即时调处+当场履行”,高效实质性解决纠纷,有效减轻群众诉累。该案的妥善处理,不仅为涉农小额纠纷提供了高效实质化解的有意参考,更传递了诚信交易的法治理念,优化乡村产业营商环境,切实以法治之力精准护航芡实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汪俊 黄世玉 王文浩 黄建 徐慧琳 王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