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某学校寝室内,学生尹某和李某因争抢学生金某的方便面,而将金某撞倒在床上,致金某牙齿脱落两颗,伤情严重,入院治疗。
出院后,金某监护人就此次事故涉及的医疗费、护理费、后期补牙费及照顾人员的误工费等费用与校方及尹某李某的监护人协商多次未果,校方向庙仙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在受理该起纠纷后,调委会立即安排调解员展开调解工作,调解员第一时间进行全面调查,通过与老师同学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交流,详细了解到事情发生的具体细节,同时查阅了学校日常安全教育工作记录及当事人的日常表现等重要信息,结合以往类似案例的处理经验,制定全面详细的调解方案。
做好充分的准备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家长邀请到调解室,向当事人和监护人告知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并告知他们在调解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需承担的义务,随后调解员又给予他们充分的时间和空间,让他们详细的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诉求。
金某的监护人认为孩子在学校内受伤,参与抢方便面的孩子和学校都有责任,要求尹某、李某及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以及后期补牙费等各项费用总计6000元,同时要求校方安排教师为孩子养伤落下的功课补齐。
校方表示该校一直非常重视学生的安全问题,每学期都会给学生发放安全手册,定期开展校园安全知识宣传。班主任也经常强调禁止在校内嬉戏、追逐打闹、认为学校已尽到应尽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对于此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至于金某落下的课程,校方会安排补齐。
尹某和李某的家长认为自己的孩子在此次事故中虽然有责任,但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抢闹追逐是相互行为,金某自身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每人赔偿3000元,他们接受不了。
了解各方的观点后,调解员梳理出此次纠纷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金某牙齿脱落的责任划分,二、合理的赔偿该如何定论。针对这些焦点问题,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三个学生均未年满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次事故中,尹某、李某在抢夺方便面的过程中,未能尽到与自己年龄、智力相当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金某倒在床上磕掉牙齿,尹某、李某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尹某、李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金某的受伤侵权责任,再者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仅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还承担着管理学生,保证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的重要责任,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已充分证明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否则校方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调解员通过法律分析和讲解,双方当事人家长对各自责任和义务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关于赔偿范围和赔偿金的问题,调解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康复支出等费用。根据金某入院检查治疗及后期补牙一系列凭证,根据本地区的收入状况和结合本辖区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综合多方面因素作出合理的赔偿协议。
经过调解员耐心沟通,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尹某的监护人赔偿学生金某2000元人民币。
二、李某的监护人赔偿学生金某2000元人民币。
三、学校根据校方责任险承担对学生金某的赔偿,另每天放学后要求安排老师为金某单独补课半小时,补上因治疗落下的课程。
校园安全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乎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是常有的事,在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同时,要平衡家长之间、学校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关系,妥善化解矛盾是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的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本案中调解员了解三方诉求,找出争议焦点,理清各方责任,明法析理最终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校园和谐,又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更让当事人家长在化解纠纷的同时,感受到人民调解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