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0日):
执行案号:(2025)豫1502执1985号
申请执行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
被执行人:
鲁功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515。
案外人(收款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拍卖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拟发放金额:7384.8元。发放事由:本院对被执行人鲁功成名下房屋进行了拍卖,经查,该房屋鲁功成有欠物业费(2023年1月-2025年10月,欠费7384.8元)未能缴纳,鲁功成拒不缴纳,导致房屋买受人无法入住,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已发催缴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从被执行人房屋拍卖款中将所欠物业费支付给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徐泽星
电话:0376-6362061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