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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物业管理的决定

  淮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淮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物业管理的决定》已经淮滨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淮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加强物业管理的决定

  (2025年11月27日淮滨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淮滨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的部门职责边界不清、协同监管机制不畅等问题,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信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淮滨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基层主抓、业主自治、多方参与的原则,着力构建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监管有力、运行高效的物业管理新格局。

  二、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作为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对各辖区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督导考评,加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宣传;强化物业服务质量、前期物业招投标、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与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物业服务人及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探索建立全县智慧物业平台,指导推动物业管理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三、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四、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库)、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和幼儿园等配套设施规划;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对发现擅自改变规划的行为,及时移交至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处理。所属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不动产登记时依照当事人申请明确各类公共配套设施权属,并配合查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

  五、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分类、经营性油烟治理等公用事业行业管理指导工作;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二次供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工作,指导监督“一户一表”改造后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维护经费保障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处物业管理区域违法建筑、违规装修和毁坏绿地等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各类不文明养犬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对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僵尸车”;监督指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工业企业噪声、污水和废气超标等扰民行为。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物业收费价格公示和违规收费的监督检查;受理物业管理区域违反市场监管投诉(含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业主权益等),并依法进行处理;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行为;组织调查处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八、县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物业管理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九、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开展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工作;依法处置任意封堵小区道路、出入口等行为;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物业服务项目交接过程中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进小区活动,监督检查保安服务活动。

  十、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指导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一、县人防事务中心负责督导物业服务人做好人防工程区域管理,对破坏、违法使用人防工程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安全管理人员对物业服务人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人移交、报告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会同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加强物业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移交后物业管理区域幼儿园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县民政局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物业小区配套养老设施的联合验收、移交和运营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的养老服务工作。

  十五、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活动的开展;履行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人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十六、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研究制定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邮政快递、通信运营等相关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标准并参与验收、交付使用和管理维护。

  十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新组建或换届后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党员人数按相关规定配置;畅通居民投诉渠道,开展物业矛盾纠纷调处;落实辖区物业服务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党建引领机制建立和红色物业活动实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物业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参加。联席会议定期召开统筹协调辖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解决具体问题。统筹成立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站或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党组织副书记、综治主任作为中心主任、副主任;组织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网格长(员)参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促进物业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

  十八、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上下贯通、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推诿塞责、敷衍了事、漠视群众合理诉求的,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十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淮滨人大责任编辑:刘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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