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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解心结 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行政复议调解促三方共赢

  2025年11月24日,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引发的纠纷行政复议案件。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更让人民群众和企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感受到了法治的温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平桥区群众马某于2024年10月22日在平桥区某公司遭遇工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 出了工伤认定书,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申请人为马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区社保中心因马某受伤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能支付马某某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申请人该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在案件审理阶段,双方工伤赔付金额差距较大,区司法局首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和三方进行调解沟通,向该公司阐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同时向马某解释《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赔付的工伤保险赔付费用,帮助其理性维权,并和区社会保险中心沟通,明确社保中心能够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经过深入的沟通和协调,认为此次案件具有调解的可能,经三方同意,区司法局于 2025年11月24日组织召开调解会,区司法局向企业讲解法规、释明法理、厘清责任的同时,并向区社保中心确认会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从工伤类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时获赔等角度帮助马某理性考量,做好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平衡,最终促成了三方达成一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意见,三方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当场签订调解协议。本次调解成功促成了“三方共赢”的和谐局面:对马某而言,其核心诉求得到满足,及时获得了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权益得到了最有效、最直接的保障;对该公司而言,通过调解厘清了责任,避免了因诉讼可能带来的漫长周期和潜在负面影响,得以卸下包袱、轻装前行,切实感受到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对区社保中心而言,则高效化解了行政争议,显著节约了行政与诉讼成本,提升了公共服务效能。

  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更是使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一揽子化解,超越了简单的个案纠纷解决,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行政复议领域的深化实践。它充分证明,以法为纲、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调解工作,能够在维护个体权益与护航企业发展之间找到最优平衡点,实现了保障民生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双赢”。这不仅是一次精准的权益救济,更是一次有温度的法治教育和一次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彰显了行政复议作为社会稳定器与助推器的独特价值。

来源:信阳市平桥区司法局责任编辑:刘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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