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2日):
执行案号:(202)豫150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
赵保山,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52*****53X。
被执行人:
信阳亿诺投资有限公司。
曹绍威,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4*****079。
案外人(收款人):
陈忠玉,女,公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52*****041。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申请执行人法定继承人。拟发放金额:45000元。发放事由:因申请执行人死亡,故执行案款转入法定继承人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承办人:刘洋
电话0376-6362186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