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1、案号(2025)豫150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被执行人张庆进、王晶,收款人:姚俊,发放金额:15884.00元,承办人:陈坤。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362038。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