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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现将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1、案号(2025)豫1502执恢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行,被执行人张庆进、王晶,收款人:姚俊,发放金额:15884.00元,承办人:陈坤。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362038。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浉河法院责任编辑:刘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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