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推进机构、职能法定化,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执法主体
商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城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商城县教育体育局
商城县科学技术局
商城县公安局
商城县民政局
商城县司法局
商城县财政局
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城县自然资源局
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商城县城市管理局(商城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商城县交通运输局
商城县水利局
商城县农业农村局
商城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商城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商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商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商城县应急管理局
商城县审计局
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商城县统计局
商城县医疗保障局
商城县林业局
商城县残疾人联合会
商城县长竹园乡人民政府
商城县达权店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冯店乡人民政府
商城县余集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吴河乡人民政府
商城县观庙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汪桥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双椿铺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鄢岗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上石桥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河凤桥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丰集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李集乡人民政府
商城县金刚台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苏仙石乡人民政府
商城县汪岗镇人民政府
商城县伏山乡人民政府
商城县人民政府赤城街道办事处
商城县人民政府鲇鱼山街道办事处
二、相关要求
(一)税务、烟草、气象、消防、生态环境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县政府不再公布。
(二)商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商城县新闻出版局、商城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商城县档案局、商城县国家保密局、商城县密码管理局、商城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商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及公安局派出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五)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六)各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3月15日商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同时废止。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