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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经营“包容免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8日,息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息县某餐饮店检查中发现,该店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现场对该店下达了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通知书。

  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上门督促该店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对该餐饮店责令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仍未提供任何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相关资料;2024年9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小区责令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已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进行餐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经过对案情的分析和判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及时完成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情分析

  (一)案情分析

  息县城市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指导通知书及约谈通知书,因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及时完成改正,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三)示范意义

  息县城市管理局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促进息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来源:息县司法行政在线责任编辑:凯升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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