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展示新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突破性成果,营造“比学赶超、改革攻坚”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激发创新活力,即日起,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开设专栏,集中呈现2024年度全县各单位的改革实践成效,以“小切口”创新释放“大能量”,为持续擦亮新县营商环境“金字招牌”展亮点、树标杆、传经验。
背景介绍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涉继承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经公证方式或司法程序来确定遗产继承的情况,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单方申请登记;二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况。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为解决不动产继承登记办理难问题,司法部、原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印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明确,继承房产,应办理继承权公证;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2016年7月,司法部印发通知取消上述“强制公证”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明确,不再将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作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必要条件,在自愿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外,为当事人提供了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办理方式。
2021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列入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新县积极探索继承登记便民利民举措,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化登记材料和流程,并结合推行告知承诺制,推动提升非公证继承登记便利度改革,让不动产登记更安全、更便捷、更高效。
主要做法
印发了《新县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通过合法的选任程序选定遗产管理人,做好遗产清算、保护遗产安全、制定遗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活动,确保遗产价值,保证分配公平的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将改变以往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全体继承人均须到场的情况,进一步简化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办事环节,提升申请人办事的便捷度。
(一)确立申请主体
根据《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管理职责等内容,明确遗产管理人可依法申请查询被继承人名下不动产情况,收集不动产继承材料,组织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业务。同时,明确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五类申请主体。
(二)针对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确立不同办事流程
1.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持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2.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根据遗产管理人的推选是否经过公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推选的遗产管理人经公证机关公证,该种情形下,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持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无需非取得不动产的继承人到场。二是推选的遗产管理人未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该种情形下,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3.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无需提供遗产管理人有关材料,由全体继承人依照《不动产登记规程》规定的非公证继承登记流程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4.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交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并委托具体人员办理登记业务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清单(不动产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文件),由受托人申请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名下。
5.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无须到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来源文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工作成效
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登记领域,遗产管理人可以组织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结合信息共享、告知承诺制、并件办理等配套政策,简化了办事程序,精简了申请材料,有效提升了登记的质量和效率,有助于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减费用、降成本。以往办理房屋继承需要先公证、再登记,当事人在公证处、登记中心往返多次,还要收取约60元/平方米的公证费,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不再收取登记费且支持证书邮寄,这极大减少了群众继承房产的费用和负担。
二是减纠纷、化矛盾。将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后,遗产管理人根据《民法典》赋予的职责,负责遗产分配方案,有效降低诉讼风险隐患,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引发的家庭矛盾和民事纠纷。
三是提质量、增效率。以往办理房屋继承,因考虑法律纠纷,先公证,再登记,当事人在公证处、登记中心往返跑多次,时间最快也需一周以上。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后,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可以现场确认或者推荐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权利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权利人可为同一人)现场继续办理业务,其他继承人可以提前离开,无须继续在放弃证明、具结书和各类承诺书上签字,节省了非取得不动产继承人的时间成本,除公告15个工作日外,最快仅需1个工作日,且支持邮寄,办事群众“最多跑一次”即可获取不动产权证书。2023年8月以来,全县非公证继承登记采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办理,已办理近25件,将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由其负责遗产分配方案。
经验启示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一大进步,然而现有条文仍属概括性规定,在实际应用中仍在一定程度上缺少可操作性,还需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一是需进一步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定位。此次《民法典》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为了保障遗产公平有序地分配,但其法律地位一直未明确,是否可以个人名义独立提起诉讼以及其应具备的资格、更换规则等还需进一步细化完善。
二是需提升遗产管理人的专业性和能力水平。我国遗产管理人多为继承人担任,而不动产的金额数量较大,且存在共有产权、材料繁多、难以取证等多种复杂情形。为保证遗产分配、保管的公平公正安全,就需要遗产管理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同时还应对其加强相关培训,确保推选程序公正,人员匹配度适合。
三是需做好与告知承诺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举措的衔接。登记机构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遗产管理人参与继承登记的方式和途径,不断丰富和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并与告知承诺制、政府购买责任保险等制度多措并举,明确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和范围,降低登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