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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首创“不动产+金融”民间借贷抵押登记模式

  为全面展示新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突破性成果,营造“比学赶超、改革攻坚”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激发创新活力,即日起,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开设专栏,集中呈现2024年度全县各单位的改革实践成效,以“小切口”创新释放“大能量”,为持续擦亮新县营商环境“金字招牌”展亮点、树标杆、传经验。

  背景介绍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目前民间借贷游离于体制之外,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比向金融机构借贷存在更高风险。长期以来,为避免、减少民事纠纷,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受理自然人和金融机构(取得金融许可证)之间的抵押权登记,对于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为借方)、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为借方)、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的抵押担保,很难受理。

  现实中,民间借贷抵押的需求与日俱增,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多次研究、也向上级部门多次请示,多因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和登记规程上缺乏明确民间借贷抵押登记办理的实施细节,无法操作。但是,群众的正当需求就是我们的工作目标。登记中心多次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召开办理评析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操作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份材料开展一系列严谨细致的审定。

  主要做法

  (一)确立申请条件

  企业或个人之间合法有效的借贷至少要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借贷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生的偶发性、临时性贷款,而非为了放贷等其他目的,不能从事违法活动或以借贷为主业、常态,不能存在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或者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等情况;二是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是为了发挥自有资金的效用,而非利用非自有资金牟利,不能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或者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等情况;三是符合合同基本要求,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

  (二)确立办事流程

  1.申请流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和《不动产登记规程》关于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发生的抵押登记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等其他必要材料共同申请。

  2.审查要点。因民间借贷产生的抵押,须尽到合理审慎审查责任,较一般抵押要更加严格慎重,并着重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审核借贷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内容是否匹配,对抵押双方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法释〔2020〕6号文第13条的5种情形等进行询问,查验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不对合同效力做审查。抵押人与债务人不一致,可以电话、电邮或者发函等方式就相关事项询问债务人。同一主体是否属于经常性放贷,可以结合该主体到登记中心办理民间借贷抵押登记的频次综合判断。二是抵押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不动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等是否明确。三是抵押不动产上存在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预查封登记,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

  工作成效

  新县积极开展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实践与创新,能为民营经济中的小微企业开创新的融资渠道,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压力,促进了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也唤醒长期“沉睡”的不动产,使民间资本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

  一、资产增值保障。以不动产作为借贷的保障基础,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资金供给方可以通过处置不动产来弥补损失。在房地产市场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房产作为抵押物通常具有较高的价值,这为资金供给方的资金安全提供了较为可靠的保障,相比无抵押物的民间借贷,资产损失的风险大大降低。

  二、拓宽融资渠道。“不动产+金融”民间借贷模式能够使社会上的闲置资金与不动产资源得到更有效的结合。闲置资金通过民间借贷流向有不动产抵押的资金需求方,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同时,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资源,通过这种方式得到了更合理的配置。目前,全县已办理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业务2宗,涉及资金420万元。

  经验启示

  一、加强民间借贷信用体系监测和监管,实现监管机构的借贷监测监管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这样既方便办理抵押登记,也能有效防止变相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维护经济和金融秩序稳定。

  二、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民间借贷抵押过程中的虚假承诺主体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三、制定民间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样本,供市场主体参照使用,方便登记事项审核。

  四、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借助律所、公证机构等力量开展服务。

来源:新县亲清营商责任编辑:凯升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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