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2025年春节将至,为防止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维护节日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佳节,特对相关经营者及单位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信原则,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存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不得销售明知或应知仿冒他人商品的商品。
三、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四、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或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五、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六、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明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兑奖方式、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奖品品名及交付方式等有奖销售信息,信息必须真实;按照规定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两年。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七、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八、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九、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随时公示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
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应认真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提醒告诫后拒不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处理。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及单位的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