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2024年10月1日23时50分,王某驾驶豫P****2小型汽车以40公里的时速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行至948公里200米处,后方李某驾驶的豫A****E小型汽车与其发生追尾,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万幸无人员受伤。
在此次事故中,王某超低速行驶,李某未及时发现前方道路通行情况且跟车距离过近,民警判定双方均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典型案例二
10月06日14时30分,沪陕高速由西向东949公里处,发生三车追尾、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查,因国庆节假期车流量较大,事发路段车流行进速度较慢,驾驶员常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S***7的小型普通客车车速过快、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张某某驾驶的浙A0***0小型普通客车、魏某某驾驶的鄂AS***7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
民警依法判定,常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