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犯罪嫌疑人孙学强、苏琪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的公告
犯罪嫌疑人孙学强、苏琪涉嫌诈骗罪一案,已于近日由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移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本案被害人人数众多,经本院联系,仍有部分被害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采取公告的方式告知本案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详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邮政编码465150。
上述事项如有疑问,请与本院联系。
联系人:赵检察官
联系电话:0376-3116196。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