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以案说法警示案例
每年的4月26日为“世界知识产权日”,该纪念日设立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充分发挥以案说法警示作用,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以案说法警示案例如下:
案例目录
案例1:张某某等7人及某有限公司、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2:郑某某等四人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3:张某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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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某某等7人及某有限公司、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周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委托谢某某经营的河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万某某、王某经营的某有限公司等多家加工厂加工生产“加拿大鹅”“北面”羽绒服,货值金额共计3600 万余元。
裁判结果
2023年12月29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判处被告单位罚金。被告人、被告单位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中,张某某、刘某某等人未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委托其他工厂、公司加工生产冒牌羽绒服,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打击。某县是有名的“羽绒之乡”,辖区内羽绒服加工企业多达300多家,产品销往国外,羽绒服市场在其中占了半壁江山。打击侵权假冒羽绒服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保护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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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等四人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2日,河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某小区地下车库种植顶板的防水工程,双方约定使用“东方雨虹”耐根穿刺防水卷材。但吴某某为节约成本,以19.89万元先后两次向牛某某订购1170卷假冒“东方雨虹”耐根穿刺防水卷材;牛某某以18.72万元向孙某某订购上述卷材,获利万余元;孙某某以16.96万元向郑某某订购上述卷材,获利万余元。郑某某先后两次将订购的上述卷材发货至某小区施工现场,由某公司用于工程建设。经权利人现场辨认,查扣和已施工的“东方雨虹”卷材系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裁判结果
2023年12月28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吴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九万元至三万元不等、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单处罚金四万元。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郑某某、吴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筑防水行业作为整个建筑体系的重要一环,关系国计民生,但防水准入门槛低、违法成本低,这样的市场环境使得一些假冒伪劣现象滋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声誉,也使整个行业面临很大的舆论压力。随着“东方雨虹”商标知名度的不断提升,市场上出现了众多恶意使用近似“东方雨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厂家,严重损害了“东方雨虹”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行为,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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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告人张某某将“ELFBAR”牌电子烟贴标业务以0.7元/支的加工费交给被告人杨某某,后杨某某以每支0.4元/支的加工费转交给被告人王某、严某某夫妻。王某、严某某夫妻二人雇佣多人加工、包装“ELFBAR”牌电子烟,最终由张某某负责出货。经鉴定,王某等人生产的电子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实,被告人王某、严某某加工点累计生产“ELFBAR”成品电子烟60万余支。
裁判结果
2023年8月31日,罗山县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四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十万至五十万不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中,张某某等人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加工、包装“ELFBAR”牌电子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需依法严厉打击。电子烟作为新型烟草,其生产、销售都和普通卷烟制品相同,由国家专营专卖,一些不法商家为获利不惜以身试法,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私自生产、销售品牌电子烟,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还给消费者健康和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本案的处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良性竞争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