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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法院:婚内共同债务,离婚就能甩锅?

  2016年6月,小帅和小美夫妻二人向小壮借款17万余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夫妻二人均在借条上签字,后因借款迟迟未偿还,小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帅、小美履行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小帅辩称其与小美目前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小美承担,钱应该小美来还,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小壮坚持要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帅、小美向原告小壮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在卷为证,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借款应当偿还。被告小帅辩称其与被告小美已离婚且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共同债务由被告小美承担,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但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两被告也都在借款人处签字,两被告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被告小帅、小美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刘瑞刚

  淮滨县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

  本案中,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且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负债务由小美一人承担,但该协议属于内部约定,仅对二被告具有拘束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小壮,小壮有权要求二被告还款。另外,小帅虽然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其履行还款义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小美追偿。

来源:信阳法院责任编辑:凯升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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