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上午,黄某某在老伴的陪同下来到息县东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述自己于2023年12月1日在东岳镇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自己被送医治疗,现在出院了,医疗费郭某某却并未支付,自己多次与郭某某家人联系索要医疗费均未果,特向东岳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经了解得知,根据息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另一机动车驾驶员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对黄某某进行了理赔,因郭某某系未成年人,黄某某多次与郭某某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
2024年3月12日下午,黄某某及老伴、郭某某及其监护人马某某应约来到息县东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进行沟通。期间,马某某表示自家孩子在此次事故中也有受伤,黄某某对于本次事故也负有责任,医疗费不应当由自己全部承担。调解员经了解,双方还有亲戚关系,便分别对双方进行了劝说调解。
经调解,黄某某与郭某某及其监护人马某某达成协议,黄某某自愿放弃部分医疗费,其余部分由郭某某承担,郭某某及马某某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