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罗山县某乡村民梁某凤邀请自家亲友来家里团聚,共话新春佳节,这本是美好故事的开始,可就在大家推杯换盏,酒意正酣时,梁某甲与梁某乙的父亲因陈年旧事发生口角,口舌之争很快激发了肢体冲突。作为亲友,梁某乙立刻上前劝阻,可事态愈演愈烈,梁某甲在推拉过程中,致使梁某乙受伤。后双方因医药费等各项赔偿产生严重分歧,多次协商无果。2月20日,梁某乙家属来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当地调委会介入进行调解。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立即派出调解员展开调解。经与当天在场的亲友们沟通后了解到,梁某甲与梁某乙的父亲在几年前有点小矛盾,几杯酒下肚后,趁着亲朋好友都在场,先是理论了几句,可谁也不让谁,各说各有理,不听人劝说,酒意正浓时,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梁某乙及时上前劝阻,言语劝说无效后,梁某乙上前欲将其父亲拉扯到一边时,梁某甲此时趁着酒劲仍不依不饶,在拉拽中,梁某甲一把将梁某乙推到在地,导致梁某乙左腿膝盖受伤,不能直立,遂及时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梁某乙左腿骨折,需要做手术,梁某乙及家人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五万余元。梁某甲不愿意支付,致使矛盾愈演愈烈。
掌握以上情况后,调解员邀请梁某甲和梁某乙的家人前往调委会展开“面对面”调解。梁某甲表示,当时喝醉了,不是故意推的梁某乙,当时正与梁某乙的父亲发生争执,以为梁某乙是为其父亲“出头”的,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调解员在安抚了双方情绪的同时,倾心倾力从亲情伦理、道德法理的角度对双方进行劝导,对案件进行了分析,梁某甲作为成年人,在饮酒时,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同时,梁某乙及时劝架,属于见义勇为,被梁某甲推到在地导致左腿受伤,应当由梁某甲承担全部侵权责任。随即向双方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沟通,梁某甲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五万元赔偿费用,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梁某甲一次性付清五万元,作为医药费及各项赔偿费用。
2、梁某甲当场付清后,梁某乙不得再追究其任何责任。
3、梁某乙出院后一年内,如出现无法正常行走,由医院出示证明,后续治疗由梁某甲承担。
该案件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劝架者见义勇为而受伤,对责任划分和治疗的医药费等各项赔偿产生了矛盾纠纷。亲朋好友聚餐时,总少不了酒的身影,与之相伴的也会发生一些不幸的事件。在调解此类案件时,需要对民法典与之相关的法条进行深入地理解和灵活运用,再结合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标准和判决,掌握好见义勇为的责任侵权准确的判断及赔付标准。找到法和情的结合点和平衡点,精准切入。该案件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解读相关法律,明法析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