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陆某系罗山县定远乡某村村民(两家系前后邻居),因公用巷子的下水道归属和使用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经村委会委托,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会”)介入调解。
调解员通过走访村民,了解到:蔡某是本村老住户,性格孤僻,平时也没有什么朋友来往;陆某为外来租户,为人泼辣,较为强势。双方因下水道问题摩擦多次,虽有村委会主持调解,但双方始终处于“吵吵闹闹”的状态。随后,调解员又走访了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蔡某向调解员表示,在陆某租房后,便告知下水道是公用的,需共同出资维修,陆某不但不同意共同维修,还私自改变下水道出口,给其生活造成十分不便。而陆某则认为,蔡某在使用下水道时排出的污水气味难闻,影响到其正常生活,因此不愿共同使用该下水道。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调委会认为,调解该起纠纷的关键是要打开当事双方的心结,通过细致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才能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在一次次的上门过程中,大家终于被调解员的诚心所打动,同意坐下来好好谈。调解员从情理上指出,两家为了下水道的琐事争执无数,耗精力,还伤感情,得不偿失。通过劝解,在双方态度都有所好转后,调解员向双方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八十四条等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劝解双方互相让步,建立和谐的邻里关系。在调解员斡旋下,双方就下水道使用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1.蔡某和陆某共同使用门前下水道,并共同出资对下水道进行修缮维护;
2.双方承诺妥善管理污水排放,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该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不是将法律条文直接强加给纠纷当事人,而是用真情打开彼此的心结,从根源上化解矛盾。调解本案时,调解员详细掌握纠纷的成因,准确把握当事双方的心理活动,熟练运用法律规定,循序渐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顺利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