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刘某某专程来到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将一面印有“专业审判守公正 扶残助弱暖人心”的锦旗送到该院员额法官陈璐手中,感谢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该案系六旬务农者车祸致残索赔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刘某某主张的误工费及智力残疾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目前判决已生效,全部赔偿款项已履行到位。
2025年7月17日,赵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某虽年过六旬,但事故发生前仍以务农为生,并一直扶养其二级智力残疾的女儿。因迟迟未获赔偿,刘某某诉至浉河区人民法院,请求赵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系农村居民,提供有居委会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等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具备完整的劳动能力、依靠农业生产作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案涉事故直接导致其长期无法劳作,实际收入减损客观存在,符合误工费赔偿的法定要件,依法予以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及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扶养义务。刘某某的女儿系二级智力残疾,属于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符合被扶养人条件,故依法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全部赔偿款项均已履行到位。
承办法官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解读:其一,针对超龄劳动者即无误工费的思想误区,法定退休年龄系针对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制度规范,并非自然人劳动能力的法定终止年龄,更不能作为剥夺超龄劳动者误工费求偿权的依据。对于农村居民而言,无固定退休待遇,无稳定养老保障,年满六十周岁后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依靠劳动获取收入是普遍客观的社会现状。故超龄劳动者是否支持误工费,年龄并非评断标准,而应结合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及劳动现状综合认定。
其二,针对特殊成年子女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一般而言,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因子女成年而终止,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为特殊成年子女设置了例外,即成年子女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两项要件,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受害人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应当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