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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法院调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明确口头用工非“免责牌”

  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个体工商户口头雇佣帮工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该案明确口头用工不能成为事故赔偿的免责理由,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范例,也为广大小微经营者规范用工与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2025年底,罗山县某鲜肉店经营者蔡某因生意繁忙、人手短缺,口头雇请朋友马某到店帮工,约定月薪5000元,工作时间为早6点至下午1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26年2月某日上午,马某应顾客要求,用轧骨机将排骨轧成短截时,左手拇指被轧断,送医后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经鉴定,马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营养期各30日。因赔偿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鲜肉店及蔡某赔偿9万余元。

  罗山县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陈长春受理该案后了解到,马某与蔡某是多年朋友,蔡某对马某受伤表示同情,愿意赔偿,但认为金额过高,且主张马某未按规范操作、自身过错较大。蔡某仍坚持马某工作时聊天分神,至少自担50%责任;马某则认为蔡某未培训、选任有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此后,陈长春多次通过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双方工作,一边向蔡某讲清用工者安全保障义务、赔偿风险及朋友情谊,一边疏导马某考虑诉讼成本、友情因素,引导其合理调整诉求。经多轮耐心调解,双方态度逐步缓和,最终达成一致,由鲜肉店及蔡某一次性赔偿马某74000元,纠纷圆满化解。

  针对该案,陈长春释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实际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事实劳务关系依然成立,用工者不能以“没签合同只是口头说说”为由一推了之。

  陈长春介绍,安全责任按过错划分:接受劳务一方负有提供安全劳动条件、开展必要操作培训、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等义务;提供劳务一方也应规范操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双方未尽各自义务的,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本案中,鲜肉店未培训、未提供安全防护,承担主要责任;马某操作时未尽注意,承担次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用工者即使是短期、临时用工,也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和安全责任,进行岗前培训,并通过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方式分散风险。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工作安排、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发生意外后依法理性维权。口头约定虽方便,但安全责任不能“口头化”。事前把权责说清、把培训做实,事中把防护管好、把操作规范,才能少一些纠纷遗憾。

来源:罗山广播电视台责任编辑:凯小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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