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罗山县环卫工人姚某因二次手术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在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成功维权,获赔共计4000元。
受援人姚某系罗山县环卫工人,其用人单位为姚某投保了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险。2024年2月,姚某在下班途中摔伤致肱骨骨折,首次手术费用保险公司已正常理赔。2025年8月,姚某遵医嘱二次住院取出钢板,产生医疗费5765.8元及住院津贴,姚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以合同“事故超180日医疗费不予赔付”格式条款拒赔。
由于收入微薄,无力聘请律师,姚某向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指派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彭倩律师承办本案。彭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当事人,固定完整证据链,收集了两次住院病历、缴费票据、首次理赔记录、环卫公司投保证言,证实取出钢板是骨折治疗的必经流程,两次手术源于同一场意外事故。
庭审中,承办律师直击条款效力核心:保险公司投保全程未对“180日限制条款”加粗提示、未书面释明法律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应属无效。且该条款单方面减轻保险公司责任、加重伤者负担,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代理意见明确阐明,骨折愈合客观上无法在180日内完成二次手术,后续治疗与摔伤存在唯一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无法律依据。
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调解,并于调解书送达两日内,一次性赔付姚某医疗费、住院津贴共计4000元,当事人权益得到快速兑现。
该案件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一是面向环卫工人等低收入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维权请不起律师”难题,彰显法律援助民生保障职能;二是明确意外险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时间限制条款无效,规范保险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为同类骨折二次手术理赔纠纷提供维权参考;三是通过调解高效化解保险纠纷,快速弥补伤者经济损失,兼顾群众权益保障与司法资源节约,实现法理与民生情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