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以来,信阳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中心城区道路客运市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客运违法违规行为。近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公布了2026年7月17日至2026年7月23日期间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2026年7月18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市浉河区火车站南广场附近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张瑞驾驶豫SF61656号小型轿车使用滴滴车主网络软件接单,拉载乘客从穗丰苑小区北门去往信阳市第十三小学湖东校区(西门),张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张瑞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2026年7月15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浉河区十三里桥交警中队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浙GAC8848车辆招揽、拉载乘客从信阳市肿瘤医院到徐家岭,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该车登记所有人为方幸,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方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2026年7月1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环形送客通道处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豫SD33318号巡游出租车司机李长安未在信阳东站指定区域拉载乘客,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李长安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2026年7月2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浉河区文化中心红绿灯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A991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张富生拉载1名乘客从浴乐汤泉到楚王城,其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张富生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案。2026年7月17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浉河区香格国际酒店门口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客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63607的大型客车,未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滨客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