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殡葬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旨在整治殡葬领域突出乱象,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公职人员、行业从业者严守廉洁自律底线,全力守护群众切身利益。
基本案情显示,Z某作为殡仪馆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开具火化证明书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2018年10月至2022年10月期间,Z某共收受他人钱款共计十万零七千元,后退还二万二千元。2022年11月,Z某经监察机关通知配合调查,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案发后,Z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3年2月,固始县人民法院以Z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宣告后,Z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指出,本案系典型殡葬领域民生腐败案件,被告人身为殡葬管理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恪守廉洁底线、规范便民服务,却利用其负责开具火化证明书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在量刑方面,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全案涉案金额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予以适当量刑。同时坚持追赃与量刑并重,所有涉案赃款依法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坚决挽回公共与群众利益损失。通过严惩殡葬领域职务犯罪,有力打击殡葬领域腐败行为,切实守护群众合法权益,联结群众信任纽带。
相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