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龙山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裴某因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锁定具体被告,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承办法官就起诉中“明确的被告”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说明,提醒公众立案前需做好相关准备。
据了解,原告裴某与被告范某系朋友关系,范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裴某借款,裴某于2020年10月、2021年5月多次向范某转账,累计2万元。借款后范某一直未还款,裴某多次催讨无果,将范某诉至罗山县法院龙山法庭,要求范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4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在向范某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现,裴某提供的范某身份信息有误,电话联系、邮寄送达均无法有效送达。法院依据裴某提供的户籍地址查询,发现该地址查无此人;系统中同名同姓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均与裴某提供的信息无法对应,无法确认该人员就是案涉借款人范某。因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罗山县法院最终依法裁定驳回裴某的起诉。
针对该案,承办法官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说明。关于什么是“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所谓“明确”,是指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该被告与他人相区别。该要求包含两层含义:形式上,要有具体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等足以特定化的信息,不能仅有个别模糊信息;实体上,该被告须与原告存在所诉的法律关系,不能起诉对象错误。本案中,裴某仅提供了“范某”的姓名,地址查无此人,身份号码亦无法对应,无法将案涉被告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不属于法律上的“明确的被告”。
关于立案后发现被告信息错误的处理方式,承办法官介绍,若属于姓名同音别字、门牌号笔误等轻微瑕疵,且原告提交的信息实质上已足以锁定具体被告,法院从效率和节约诉讼资源角度,可能允许原告补正后,依职权变更被告信息,继续审理;法官也可向原告释明,由原告主动撤回起诉;若被告身份无法补正,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则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若立案后发现被告信息存在问题,原告首先应立即与法官沟通。如果仅仅是笔误,应尽快提交补正材料,由法院继续审理;如确属告错人或信息缺失无法锁定被告,原告有两种选择:一是主动申请撤诉,该方式处理时间快,但需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是等待驳回起诉裁定,该方式案件受理费可全额退还,但程序耗时更长。若希望尽快重新立案、缩短维权时间,可优先选择主动撤诉;若更在意诉讼成本,可等待驳回裁定,同时做好重新起诉的准备。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原告在获得准确被告信息后,都可在诉讼时效内依法再次起诉。
承办法官提醒,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事前做好准备。借款时,务必留存对方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照片或复印件,核对并记下准确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或经常居住地;借条上写明借款人全名、身份证号、住址,并与证件原件比对;大额借贷,最好让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借条附件;及时保存微信聊天、转账记录中能够关联对方身份的信息,避免仅以昵称、外号确定被告。
罗山县法院提示,一份严谨规范的诉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保障。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审判效率,建议原告起诉时认真书写起诉状,确保被告名称无误、地址和联系方式确切,诉讼请求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