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因安罗高速项目建设,河南省罗山县某乡镇B组约6亩集体土地被征收,该组以许某一家不符合分配条件为由剥夺其征地补偿款分配权,许某向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后,法院最终判决支持许某一家的分配请求。
许某一家六口,含父亲、配偶、子女,户籍登记在罗山县某乡镇村民A组,但在B组承包经营土地,长期以该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B组所在村委会及B组村民均认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次B组被征收土地共获得征地补偿款443991.75元,该组以许某家庭田地不在被征收土地灌溉范围内为由,拒绝许某一家参与补偿款分配。许某多次向村委会、村民组主张权利均被拒绝,遂向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罗山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许某家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指派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吕勇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梳理案件关键事实:许某家庭具备B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权利;被征收土地属于B组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款属全体成员共有,分配方案排除部分成员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B组此前已发放的某地块55000元补偿款,未按全体成员平均分配,仅发放给本组五户村民,分配明显不公。随后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身份证、户籍证明、村委会出具的成员资格证明、征地补偿公告、分配协议、分配款发放凭证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律师围绕案件事实展开辩论,重点强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定权利,不得通过不当分配方案剥夺;已发放的补偿款分配明显不公,应依法调整,保障全体成员平等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一、认定许某一家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令村民组支付许某一家补偿款11785元;二、尚未制定分配方案的款项,由村组按照村民自治规则另行协商处理。
该案明确了“征地补偿款属集体共有,全体成员享有平等分配权”的原则,纠正了部分村民组的不当分配观念,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同时体现了法律援助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